生态环境部:拟取消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的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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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时间: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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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拟取消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的强制要求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函》,拟废止2件规章、修改2件规章、废止15件规范性文件。
其中原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因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不一致,拟予以废止,其中《通知》中规定的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的强制要求也随之废止!
关于公开征求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函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部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动态清理。
经认真研究,拟废止2件规章、修改2件规章、废止15件规范性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可向我部提出意见、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3:《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部)